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子女財產侵權有什麼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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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確規定,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需要在有監護人對其進行管理。但是未成年人子女在法律上還是享有財產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如果被侵害,侵權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那麼,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子女財產侵權有什麼法律規定?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子女財產侵權有什麼法律規定?

一、屬於未成人的財產範圍:

(1)通過法定義務人應盡的撫養義務而獲得的財產,這部分專供其個人使用的物質生活資料和費用構成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合法財產。

(2)通過勞動、營業所獲得的收入。我國法律以16歲為勞動就業、參軍的最低年齡,民法將憑勞動收入自食其力的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通過合法勞動獲得的經濟收入受法律保護。此外,部分未成年人因具有某種特殊技能或專長而被特定行業、部門招收錄用,所獲收入理應屬於自己。

(3)參加各種競賽、評選活動,以及因懸賞廣告、抽獎、有獎銷售等完成規定行為所獲得的獎金和獎品。

(4)未成年人在掌握一定知識、技能後,從事文學、藝術創作或者小發明創造而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擁有知識產權,對相關收益享有財產權。

(5)接受贈與或遺贈的財產。在法律上是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6)繼承的財產。根據繼承法規定,未成年人是父母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還可以代位繼承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遺產,並且可以成為遺囑繼承人。即使尚未出生的胎兒,法律亦明確遺產分割時須為其保留必要份額。

(7)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給予未成年人的財物。

(8)行使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權所獲的賠償金,以及行使保險關係中的利益求償權得到的保險金。

(9)以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投資活動所獲的各項收益。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也就是説,未成年人可以通過贈與、獎勵的等方式獲得自己的財產。而且,法律並未否定未成年人對自己財物主張所有權。被執行人作為監護人,對屬於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只有在不妨礙行使財產使用權的情況下代為保管財產,而不得任意處分未成年人財產。

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民事權利能力不同於,民事權利能力是充當民事法律關係主體所必須具備的法律資格。這種資格生來具有,不因年齡小而喪失。而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獨立實施的法律資格。正常人只有到達一定的年齡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但這並不影響其民事權利能力和作為公民擁有的財產權利,如通過接受贈與、繼承遺產、接受勞動報酬等方式獲得財產。但由於未成年人年齡較小,從保護其利益的角度出發,法律規定由其人保護他們的財產,待他們成年後再交還給他們。

我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根據法律的規定,監護人在管理和保護被監護子女的財產時,除了出於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方面的合理需要外,不得隨意侵犯和處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雖然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一般情況下其無法通過進行勞動獲取勞動報酬,而且因為其所實施的民事行為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所以其經濟來源比較有限。但是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對於接受純獲益的民事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享有管理和處理未成年人的財產,但是前提是有利於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需要,除此之外,監護人不可以隨意處理財產。希望上述資料幫您解決了心中的疑惑和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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