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有權處理未成年人的財產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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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有權處理未成年人的財產麼?

我們的實際生活當中,未成年人的財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對於未成年人來説,他們的一些行為受到限制,所以監護人需要代為管理,那麼,監護人有權處理未成年人的財產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護人是有權利處理未成年人的財產的,但是需要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着想。

一、監護人有權處理未成年人的財產麼

監護人有權處理未成年人的房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屬於法律上規定的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大部分行為都需要由監護人來代理。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父母有權利也有義務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承擔監督和保護責任。法律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等。

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財產有嚴格的法律限制。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二、建議

在處理被監護人有關財產問題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否則就是無效的。雖然在上述案例中,監護人在沒有具結保證書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仍然被法院判定為有效合同,但這是法院在根據各種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的結果,現實交易中的狀況多變,為了保證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理由正當,為了減少不必要的糾紛,仍然需要由賣方出具經公證後的具結保證書。

通過繼承方式獲得房產需要出售時,需要辦理繼承公證書,公證書公證合法的繼承人,繼承人憑繼承公證書到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辦理房屋過户手續,並辦理新的房產證,當然繼承換證不用向交易過户換證那樣繳納各種税費。如果遇到上述案例中提到的繼承人有未成年人,而又需要出售的,則需要房東進行換證和提交經公證後的具結保證書。

買方在買房過程中,需向意向房屋的業主詢問房屋產權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向經紀人詢問需要注意事項。案例中所説的情況,雖然沒給客户造成實質性的損失,但是不排除存在有監護人因自己的債務狀況處理被監護人財產的可能性,所以在交易中儘量讓客户出具經公證後的具結保證書。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監護人他有權利處理未成年人的財產,因為這就是監護責任當中的一部分,但是這種處理財產不能夠將未成年人子女的財產任意的進行揮霍,必須要考慮到未成年的一些基本利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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