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對財產的使用權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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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對財產的使用權有哪些規定?

監護人對財產的使用權有哪些規定?

由於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監護人的家長對於屬於孩子的個人財產是有管理權和使用權的。但宋法官提醒,使用權僅限於和未成年子女共同使用,比如可以和孩子一起居住在孩子名下的房產中。

同時,出於對子女利益的考慮,監護人對子女的財產也有一定的處分權。但處分權也有嚴格的限制。比如孩子名下的房產,父母可以在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學習的前提下代為出租,出租取得的收益歸孩子所有;出於保值、增值的考慮,父母也可以將孩子的財產做適當投資,但必須是在安全性有保障的前提下;如果為改善住房條件,父母將子女的房產置換,則需在改善後的住房產權上保留未成年子女的份額。

二、監護人有哪些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

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民法典》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雖然法律規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管理權,但是未成年人的財產是不能夠隨意使用的,除非是監護人,可以幫助未成年人將這筆財產增值,否則未成年人的財產就算他自己同意讓監護人使用,監護人也是不能使用的,一旦隨便使用,就是屬於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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