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侵佔公司財產侵權行為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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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企業管理存在漏洞,財務制度不規範,這就容易導致職工侵佔公司財產的事情發生。根據刑法立案標準,職工侵佔公司財產達到五千元的即構成犯罪,公司掌握這些情況後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那麼,職工侵佔公司財產侵權行為的處罰措施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職工侵佔公司財產侵權行為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一、職工侵佔公司財產侵權行為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侵佔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

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4月18日聯合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綜上所述,職工侵佔公司財產,數額較小的,應該由公司追加其民事責任,要求其賠償損失,並辭退處理。如果職工侵佔公司財產侵權行為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會介入處理,經過調查,犯罪事實清楚的,法院根據侵佔公司財產的金額及犯罪情節做出判決,最低也是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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