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財產侵權是什麼意思?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1W

一、夫妻婚內財產侵權是什麼意思?

夫妻婚內財產侵權是什麼意思?

應當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並且不是基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子女教育的需要,擅自對數額較大的共同財產做出處分,或者人為使另一方對財產喪失使用支配權的一種民事侵權的行為。

從上述概念,我們看到婚內財產侵權有以下四個特徵:

1.發生時間的特殊性:只是存在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包括分居、訴訟期間和離婚判決未生效期間。其餘包括婚前、婚後發生的侵權行為、男女同居期間發生侵權行為均不屬於婚內侵權。

2.侵權主體的特殊性: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配偶一方對另一方的侵害。第三方與配偶一方共同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也屬於婚內侵權行為。但第三方對配偶一方的侵害不屬於婚內侵權主體。

3.侵權目的的特殊性:夫妻雙方都有權基於家事代理權的範圍內,處理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內財產的侵權行為不是基於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以不合理的理由,不合法的手段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剝奪了配偶另一方對被處理財產的權益和知情權。

4.括夫妻一方佔有使用絕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而使得另一方完全喪失或基本喪失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控制。

二、婚內處理財產的一般法律原則,擅自處理與有權處理的界限

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我們要特別注意把握由民事代理權引出的夫妻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與限制問題。

家事代理權的適用範圍不能無限擴大,也不能任意代理,它僅適用於夫或妻為家庭日常生活有權單獨作為的民事行為。超出這一適用範圍,在夫或妻一方存有惡意或非為家庭利益的情況下,會有損害另一方或家庭共同利益的可能。

此類婚姻家庭糾紛時要重點把握“非因日常生活需要”這一概念的尺度和含義。我國內地的學者對日常家務範圍的理解,一般包括: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一切必要事項,諸如購物、保健、衣食、娛樂、醫療、接受饋贈,等等,皆包括在內。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是指超越了維持夫妻生活基本需要的範圍,嚴重影響另一方或雙方的正常生活(比如一方擅自處分家庭住宅,可能導致另一方或雙方居住權的喪失)。因此,對家事代理權的限制,實質是為了保障夫妻共同財產的安全,防止因一方不當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可能招致的重大損失。

當男女雙方到達了法定年齡後,也是可以經過雙方的意見來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當雙方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後,雙方的所有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不可以隨意的處置共同財產,如果有一方有惡意侵佔或者轉移財產的行為後,也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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