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寧金服裏邊的比大小單雙屬於賭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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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寧金服裏邊的比大小單雙屬於賭博嗎?

一、蘇寧金服裏邊的比大小單雙屬於賭博嗎?

蘇寧金服裏邊的比大小單雙不一定屬於賭博。如果以營利為目的比大小,或者是以比大小為業等的情形,就有可能會構成賭博。具體賭博的認定如下:

1、《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 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並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以下簡稱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2、以營利為目的比大小可能屬於賭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賭博行為的具體處罰

《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條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一)設置賭博機10台以上的;

(二)設置賭博機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三)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台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五)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六)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台以上的;

(八)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台以上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三條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六倍以上的;

(二)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台以上的;

(三)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台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

在兩個以上地點設置賭博機,賭博機的數量、違法所得、賭資數額、參賭人數等均合併計算。

公民是不能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聚眾賭博的行為的,也不得因為想要獲得經濟收入,就實施開設賭場的行為。否則參與賭博、開設賭場的行為被發現之後,極有可能會被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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