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打麻將賭博是否構成賭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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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打麻將賭博是否構成賭博犯罪?

現在很多地區都會以打麻將作為娛樂消遣方式,但是因為打麻將也帶有一定的賭博性質,並且由於公安部加大對麻將賭博的打擊力度。所以關於打麻將賭博是否構成賭博犯罪也成了眾多民眾關心的話題之一,下面就這個問題我們來進行了解一下。

一、關於打麻將賭博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備註:不論賭資大小)。

(二)、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參與者不滿十人,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裁量和處罰:

1、人均賭資不滿1000元的,屬於“麻將娛樂”,不予處罰;

2、人均賭資1000以上不滿3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3、人均賭資3000以上不滿5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

4、人均賭資5000元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法律規定關於違法賭博犯罪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15】30號)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四)、《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三、麻將賭博的違法界限

(一)、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並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並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於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並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三)、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羣眾。

(四)、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係。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通過上文的解釋,相信大家已經清楚的瞭解了關於打麻將賭博的有關問題。在這裏提醒大家,在與親戚朋友聚會時,適當的進行麻將消遣娛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必須清楚打麻將賭博與麻將娛樂的界限,切忌沉迷失足構成違法賭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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