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被侵權沒有證據該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6W

個人財產是一個人擁有的金錢,物資,房屋,土地等財富,並且具有法律保護。那麼財產權的擁有是擁有者可以對自我財產的享有和佔有。財產不論是國有財產還是私人財產,都應在合法程序和保護下享有才是。但當生活中出現了財產被侵權沒有證據的情況,我們該怎麼去解決呢?

財產被侵權沒有證據該怎麼辦?

現在萬事都需要講究一個證據,説話做事,沒有證據就不能含血噴人。遇到知識產權被侵犯也不例外,證據是維權成功的重要一步。

那麼財產被侵權沒有證據,該怎麼去辦?在這裏為大家詳細的説明一下:

1、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範圍的把握是有一定難度的。

一般説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範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

《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實施的司法解釋《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實施的《關於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6條也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實施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其中有一項就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

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在法定時間段裏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燬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基於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

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當注意兩點:一是申請調查的證據範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項申請必須注意舉證時限。

5、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我國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五章對調查取證有專章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可以查閲、複製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現在萬事都需要講究一個證據,説話做事,沒有證據就不能含血噴人。遇到知識產權被侵犯也不例外,證據是維權成功的重要一步。

那麼知識產權被侵犯,該怎麼去取證呢?有哪些取證方式?在這裏為大家詳細的説明一下:

1、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範圍的把握是有一定難度的。

一般説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範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

《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實施的司法解釋《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實施的《關於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6條也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實施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其中有一項就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

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在法定時間段裏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燬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基於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

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當注意兩點:一是申請調查的證據範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項申請必須注意舉證時限。

5、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我國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五章對調查取證有專章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可以查閲、複製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財產對於擁有財產權的人才可享有,其他的一律無法去私自享有。因此,在自己的財產被侵權沒有證據時,儘可能去借助法律去保衞自己,在提起訴訟後,法院也會採用 證據推定等原則去判斷公正。綜合當事人的舉證以及各種法律原則,給予雙方最公平公正的答案。財產的侵權必定會遭到懲罰,受害者也會在法律的保護下,重新獲得自己財產權的能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