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父母付首付的房產 -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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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共同財產還貸的部分屬於。由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並於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但婚後以共同財產還貸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前男方父母付首付的房產,婚後以共同財產還貸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男方父母付首付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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