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校園打架鬥毆實施條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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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很多父母忙於事業,忽略孩子的教育問題,只將教育孩子的責任交給學校,導致校園暴力風靡各個中小學甚至大學。校園暴力並不是一個可以忽略的小問題。因此許多學校針對校園暴力做出處置校園打架鬥毆實施條例。具體實施內容如下:

處置校園打架鬥毆實施條例是什麼

一、對打架鬥毆事件的肇事、策劃、參與、偽證、提供器具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肇事者

1.未動手但導致打架事件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未傷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致他人輕微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4.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5.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6.持械者,視後果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7.曾因打架被處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8.衝突平息後,當事一方找另一方理論而引起事端者,按尋釁滋事論處,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導致打架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9.糾集他人或策劃他人打架,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參與者

1.參與打架事件者均參照肇事者處分條款處理;

2.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打事態發展,造成不良後果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偽證者

作偽證造成調查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四)提供器械者

1.提供器械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造成他人受傷,視傷勢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一人犯有上述兩項行為者、報復打人或結夥鬥毆為首者,從重處分。

(六)校外人員參與打架者,加重一級處分;對到校外打架、鬥毆者,從重處分。

(七)打人致傷者,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外,均需賠償受害人的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和其它損失,如不按期繳納賠償費,從重處分。

二、非法侵佔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物者,除退還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按以下條款處理:

(一)非法佔有他人物品,拒不歸還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對作案價值500元以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對作案價值500元及以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多次作案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偷竊公章、機密文件、檔案、私人證件及重要票據等物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偷竊行為輕微,但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賭博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偽造、塗改、冒領、盜用各種證件、證明或私拆、譭棄他人郵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校園暴力可能一開始只是學生之間的拌嘴,卻沒有人及時地進行調節疏導,將小矛盾擴大化,慢慢的發展成如今的校園暴力,甚至讓學生學習社會不良習氣,搭幫結夥在做出違背道德的事甚至違法,所以校園不良習氣必須制止,這樣的處置條例,能約束學生面臨抉擇時作出正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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