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師體罰學生應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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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體罰學生應承擔什麼責任

如果老師體罰學生應承擔什麼責任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48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如果老師打學生造成學生輕傷以上的傷害程度的話,則可以追究老師的刑事責任,即按照法律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的量刑進行處罰。

老師打學生糾紛屬於“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教育機構責任是指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使在其中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針對受害人行為能力的不同和造成損害的不同原因,《民法典》設置了教育機構不同的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方式;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歸責原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校、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的人身損害,是由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在其未盡到管理職責的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隨着我國教育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我國對於未成年人的教育關注程度也越來越高。對於師生教育這一方面,我國是嚴令禁止體罰學生的。在指導和培訓教師的時候,都會告誡教師不可以進行體罰學生。關注未成年人的成長,我們要用心去呵護和教育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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