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受傷賠償責任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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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學生在學校受傷,應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但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如果因為學校以外的人員造成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受侵權職責;學校未盡有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在學校受傷賠償責任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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