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監護制度的好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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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監護制度的好處是什麼?

協議監護制度的好處是什麼?

成年監護與未成年監護是民法監護制度的組成部分,為保護成年人因其行為能力可能發生障礙或喪失,致其無法處理事務所設。允許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根據本人意願確定自己的監護人,賦予當事人更充分的選擇權利,既是對當事人的尊重和保護,也有利於維護社會秩序。一方面,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可以在被監護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通過對被監護人事務的管理和輔助,彌補被監護人行為能力的欠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法律後果,幫助和輔助被監護人形成意思決定或者實現意思決定,從而最終實現其民事權利;另一方面,協商確定的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能夠更好地保護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秩序,從而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

二、我國監護的種類主要有哪些?

1、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2、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利機關指定的監護。從《民法通則》的規定看,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範疇。指定監護只是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所謂爭議,對於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範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諉都不願意擔任監護人;對於成年精神病人則監護範圍內的人對擔任監護爭議,爭議項如同前述。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因為父母去世沒有監護人的,親屬之間可以協商選出合適人選充當監護人,這種制度也叫協議監護制度。這樣規定可以確定最適合履行監護義務的當事人,對於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都有積極意義。如果親屬之間互相推諉,法院可以指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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