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騙婦女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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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騙婦女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拐騙婦女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拐騙婦女罪量刑規定是按照刑法當中的240條進行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這是一種世界性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拐騙婦女罪

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被害婦女、兒童被拐騙後,處於行為人控制之下,處於被欺騙、任其擺佈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為人將被害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至於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離子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後果,而非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婦女、兒童。“婦女”指14週歲以上的女性。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這裏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兒童”一般指14週歲以下的人。

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脱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並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係,花言巧語誇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對象、安置工作等為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有的是以幫助照看為名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騙走;有的則是以幫助引路、給零食等方法,將兒童拐走。

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

所謂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拐騙婦女兒童的這樣的一種行為是堅決不被允許的,而且這是對於人權的一種侮辱罪,與我們國家法律必須要捍衞人格的這樣的一種尊嚴權利,所以一旦涉及到一些拐騙婦女罪的話,幫助犯罪的人員的話,他們的處罰力度也是非常的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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