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婦女判罪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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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賣兒童婦女判罪的規定是什麼?

拐賣兒童婦女判罪的規定是什麼?

拐賣兒童婦女判罪的規定是將會被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被害婦女、兒童被拐騙後,處於行為人控制之下,處於被欺騙、任其擺佈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為人將被害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

二、拐賣兒童婦女犯罪管轄地怎麼確定?

1、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機關管轄。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以及拐賣活動的途經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

2、幾個地區的司法機關都有權管轄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機關管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人數較多,涉及多個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

3、相對固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別在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實施某一環節的犯罪行為,犯罪所跨地域較廣,全案集中管轄有困難的,可以由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的司法機關對不同犯罪分子分別實施的拐出、中轉和拐入犯罪行為分別管轄。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1、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脱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並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係,花言巧語誇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對象、安置工作等為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有的是以幫助照看為名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騙走;有的則是以幫助引路、給零食等方法,將兒童拐走。

2、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

3、所謂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

4、所謂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於婦女和兒童的權益保護力度是十分之重大的,主要還是因為這兩類的人羣它是屬於一個弱勢的羣體,所以社會上也經常發生一些拐賣兒童婦女的案件,此時對該類行為予以重擊,是法律的應有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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