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父母販賣自己兒女構成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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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親生父母販賣自己兒女構成什麼罪?
親生父母販賣自己兒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如果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構成拐賣兒童罪。
《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親子親賣是拐賣兒童罪的一種行為方式,相關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犯罪集團中首要分子的認定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主要分子如何認定?
刑事犯罪集團一般應具備下列基本特徵:
(1)人數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
(2)經常糾集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
(3)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糾集開始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
(4)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
(5)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險性都很嚴重。
在日常生活當中,親生父母販賣自己的兒女的情況之下,也是會構成我國刑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因為這個罪名主要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或者是販賣中轉兒童婦女的這種情況,所以需要按照《刑法》第240條的那個規定來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