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層院子高空墜物主要責任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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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建築也在越來越高的發展。高空對我國人民帶來的威脅也越來越大,一層院子的高空墜物的責任也應該有相應的居民進行承擔。下面小編就一層院子高空墜物主要責任怎樣認定,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層院子高空墜物主要責任怎樣認定

一、高空墜物是要負的責任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因損失而得到額外收益。

二、責任人的定義:

(1)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一層院子高空墜物主要責任怎樣認定,我國的法律規定只要是無法認定這類高空墜物與自己無關的,我國的法律要求這類人都要進行積極的賠償,保護我國這類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我國的法律也會考慮對這類的相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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