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誰的責任怎麼進行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4W

隨着城市建築的高度不斷上升,高空墜物事件也是頻頻發生,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死於高空墜物事件了。誰誰被砸傷了這種事情在新聞中是時常聽到,那麼高空墜物誰的責任呢,該怎麼對這種事故進行相關的認定呢?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了解吧。

高空墜物誰的責任怎麼進行認定

高空墜物的責任認定,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民法典》已經有較為清晰的規定。責任認定大致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主體明確的高空墜物,一是主體不明的高空墜物,比如,某人被高空墜物砸傷,卻不知道墜物來自具體何處。

對於前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對於後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此之前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由於該條的規定不夠明確,導致司法實踐出現不同的裁決。比如,2001年,濟南一位老太太被高樓上墜落的一塊菜板砸倒不治身亡,由於找不到肇事者,法院最終判定無人承擔賠償責任。

從具體法條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對各方責任界定明晰,實踐中,主要的難點在於各方責任承擔比例。以大風天的住宅墜物為例,砸傷路人,究竟由誰承擔責任,如果有租户的話,租户和業主又各應該承擔多大比例,需要根據具體形勢加以判斷。如果是綠化樹木被颳倒傷人,則要看相關管理部門是否履行了應盡之責。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大風等自然惡劣天氣下的墜物傷人案件中,一般的相關責任人可能會以天氣惡劣,屬於不可抗力為由辯護,但是,該理由往往得不到支持,因為在有天氣預報等條件下,當事人應該預知可能存在的墜物風險。所以,天氣惡劣並不是免責理由。但是,如果相關責任人盡到提醒的義務,比如,口頭提醒、設置警示牌等,則可能會減輕相應責任。

爭議主要來源於《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與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的歸責原則不同,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即受害人如果能夠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且加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那麼,就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承擔責任。

另外,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屬於侵權責任,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由於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所以,法律界定為補償責任,即“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責任。

而且,這種補償責任不屬於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按份責任是指,每個責任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向權利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則是指,每個責任人均有義務向權利人承擔全部責任。所以,在高空墜物傷人不能確定責任人時,受害人只能向共同責任人分別追償,而不能要求某個或某部分主體承擔全部責任。

雖然立法和司法都重在解決加害主體不明情況下的受害人救濟,希望藉此機制激勵業主提供證據,減少受害人損失,但是,該條款自出台至今也並非沒有不同聲音。比如,有學者就認為,此舉雖然可以分攤責任,填補局部損害,卻很容易傷害整體的正義。

以上就是對於高空墜物誰的責任怎麼認定的相關的回答。其實通過閲讀上述文章,我們應該已經有了大概的瞭解。如果是在小區中,那麼物業是有責任對樓房進行檢查,看哪裏有墜物的發生可能。若是在大街上,那麼就只能找到拋物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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