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致財產損害該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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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空拋物的職責區分上,侵權職責法實施的是“連坐制”。那很多人就會問了,現在是21世紀了,怎麼還會有“連坐制”呀?想知道概況的,就跟從小編來了解一下高空拋物的“連坐是怎麼樣的吧,瞭解高空墜物致財產損害該如何賠償?

高空墜物致財產損害該如何賠償?

如果窗户玻璃、花盆、空調外機等從高空墜落,導致行人或車輛受損,誰來買單?

民法典》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台風天氣下,如果房屋的所有人、佔用人、管理人、承租人、借用人等沒有把窗台上的花盆拿進房間,或者沒有關好門窗,或者未將空調外機合理固定,導致各種意外發生的,其過錯是顯而易見的,對損害後果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何索賠呢?

能夠確定侵權人的高空墜物糾紛,賠償相對容易取得。但很多墜物是“無主”的,這樣我們在確定侵權人時就得下工夫。

正如法律規定,受害方若向承擔該小區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等維修、管理責任的物業公司索賠,物業公司在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前提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物業公司沒有盡到對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管理責任,物業公司應當擔責。從這方面看,物業作為管理方,應對於小區高空存在的危險性作出起碼的維護。一旦發現小區內有高空懸置物或是高空擱置物品,應迅速作出提示,以免危險發生。

具體而言,小區物業一般在經常墜物的路段常貼有警示牌等標誌,提醒查看繞行。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讓業主能意識到高空墜物的危害性。在此基礎上,還可加強巡查,若是有條件應在高空墜物頻發的小區安裝電子眼,以留存提供有力證據,精準鎖定肇事者。

可以得出結論是高空墜物致人危害的民事責任, 由墜物的一切人或管理人承擔;一切墜物的一切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建築物的一切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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