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員會確定監護人資格以誰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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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員會確定監護人資格以誰為被告?

在《民法通則》中規定了監護人的範圍和順位關係,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能成為監護人,行使監護權,如果發生糾紛,居民委員會確定監護人資格以誰為被告?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居民委員會確定監護人資格以誰為被告?

不服居民委員會指定監護的起訴時,在向法院起訴時,應當以被指定的監護人為原告,以居民委員會為被告。

二、不能成為監護人的情形

(1)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

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申請由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準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聾、啞、盲、浪費人經申請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的範圍各國立法有差異,有些國家之規定了禁治產人,如法國、德國;有些國家既規定了禁治產人又規定了準禁治產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國《民法通則》未規定禁治產人和準禁治產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

法國民法規定,被判處刑罰的人排除其任監護職務,已任職責當然解除。日本民法規定,行蹤不明不得擔任監護人。

(3)破產人

日本民法規定,破產人喪失監護資格,但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規定,破產不為喪失監護資格的事由,但破產人因無支付能力,在監護人的指定和選定時,應慎加選擇。

(4)外國人

日本民法和法國民法規定,外國人不得為監護人。但法國民法又規定,有親屬關係的外國人有監護資格。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民法通則》對此未規定。但依《民法通則》第8條規定,應解釋為外國人不妨礙其為監護人。

(5)法人

一般認為,法人不得擔任監護人,但依《民法通則》規定,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作為監護人。

三、監護人的內容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與精神病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資格產生糾紛的,確定被告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已經承擔監護責任的監護人,可以作為被告。當然還有其他情形,小編建議大家去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豐富的實戰經驗可以給予更好地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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