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高空墜物如何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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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人高空墜物如何免責

行為人高空墜物如何免責

行為人高空墜物如果具有法定的免責事由,比如因不可抗力導致他人損害的,可以免責。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一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説,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二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三是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

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那麼在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時更應當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責任。

二、高空墜物傷人的歸責原則什麼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於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為基本思想的,這正是法律所體現的精神內涵,同時也為第87條規定提供了責任分配的依據。

所以綜上所述,行為人高空墜物如果具有法定的免責事由。比如行為人雖然實施了高空墜物的行為,但是這個高空墜物的行為是因為不可抗力這種情形導致他人損害的話,那麼行為人無論怎樣都是可以主張免責的。這是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得出的結論,這些規定都是有利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規定,缺一不可,換句話説這些規定有利於保護當事人合法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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