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常見贍養糾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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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常見贍養糾紛有哪些
常見民間借貸糾紛有哪些
常見民間借貸糾紛有以下幾個: 一、借款時不寫借條因為是熟人之間的借款,且借款的數額一般都不會很大,所以個人之間的借款通常都不會簽訂專門的借款合同。 且熟人之間借款時相互之間關係非常要好,要求對方出具借條似乎會破壞朋友之間的感情,也會讓人產生不信任對方的錯覺。 所以在借款時很多情況下借款人並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條,這樣就會給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礙。 在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借款時,或者雙方關係惡化、破裂後借款人拒絕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借款人只能通過訴訟途徑索要,但往往因為沒有借條,不能提供當時借款的證據而敗訴。 司法實踐中代理律師也常常會指導當事人在協商還款過程中通過錄音的形式獲取證據,但因為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要求是錄音資料證據必須和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認定案件的事實,單一的錄音證據往往不會被法院採納,所以借款人經常會陷入“告狀無門”的境地。 二、房產抵押形同虛設借款的人為了取得別人的信任,能夠順利獲得他人的借款,往往會提出以自己的房產作為抵押並將房產證交給出借人。 這樣從表面上看,似乎出借人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收回借款應該沒有問題。 但實際上,以房產證作抵押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效力,出借人的借款同樣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我國法律規定,以房產作為抵押的,雙方必須到房地產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拿到抵押證或者管理部門在房產證上蓋章確認,並註明擔保的數額、抵押的期限後該抵押始產生法律效力。 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時,出借人就可申請法院以抵押的房產變賣、拍賣的價款優先償還借款。 如果雙方只是達成口頭一致,或者簽訂了書面的抵押合同,但並沒有辦理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是無效的,出借人並不能通過抵押的房產優先收回借款。 在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出借人所持有的房產證也不能起到約束借款人償還借款的作用。 所以,在他人提出借款並以房產抵押擔保時,就應當明確要求對方進行房產抵押登記,以便將來能夠順利收回借款。 三、分次還款借條沒有銷燬向他人借款時,出具借條是正常的、合理的。 但因為私人之間的借款一般沒有簽訂借款合同,雙方只是口頭約定還款的時間,借條上也常常只註明借款的數額,並不會寫明還款的期限。 所以借款往往不會一次性償還,而是在出借人的多次催要下分批償還。 在借款人償還借款時,往往會因為出借人沒有將借條帶在身邊,不能立即收回借條,也不能在借條上加註還款的情況。 這樣在借條沒有銷燬或收回的情況下,會給借款人埋下不可預知的隱患和風險,實踐中出現過多起出借人在得到還款後,再次拿借條索要借款的情況。 四、借條非借款人本人書寫糾紛向他人借款時,根據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會出具親筆書寫的借條,或者在他人已經寫好的借據上親筆簽名、蓋章、摁手印等,表明借款事實。 但有時也會發生借條上借款人的簽名並非本人親筆書寫的情況,這種情況多出現在雙方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或親戚的場合,例如在農村,部分人不會自己書寫自己姓名的情況下,這種情況也常有發生。 從法律上講,如果借條上的借款人姓名並非借款人親筆書寫,借條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絕償還借款時,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條作為證據,法院在確認並非借款人親筆簽名的情況下,也無法認定雙方之間借款的事實。 五、訴訟時效糾紛自然人之間借款時,一般會口頭約定還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條時,有時會將還款期限寫明,有時則不會寫明具體的還款期限。 借款到期後,出借人要及時催要借款,但在很多情況下,借款人都無法按照雙方的約定按時一次性歸還借款,在這過程中出借人可能會多次催要,遠遠超過兩年的時間。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借款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自借條上寫明的歸還日期,或者前一次催要之日開始計算,超過兩年的,即喪失了勝訴權,債權便不會得到法律上的保護。 出借人通常是以口頭或電話方式催要,一般都不會注意保留曾催要使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這樣在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還款時,往往會因為借款已經超過訴訟而得不到償還。 六、借款利息糾紛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所以對於民間借款,只有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或者在借條上註明利息的計算方法的,借款人通過訴訟途徑要求歸還借款並主張利息時,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如果雙方僅是口頭的約定,而沒有將利息的相關約定明確在合同或借條上,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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