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高空墜物怎樣才是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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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高空墜物怎樣才是刑事責任?

發生高空墜物怎樣才是刑事責任?

1、高空拋物砸死人是一種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要被判刑;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但實際上,高空墜物的刑事責任必須要確認了具體的侵權人以後才能實現的,如果是按照侵權法當中起訴了所有的小區住户,那實際上砸死人的這種結果也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刑事責任也就無從談起了。

二、《民法典》關於高空墜物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明確了責任劃分,並通過“四維發力”,織密了安全網,全方位治癒“懸在城市上方的痛”。

一維發力,高空拋物被確立為禁止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這一規定讓拒絕高空拋物的倡議、口號,變成了法律層面的一項禁止性規定。

二維助力,損害責任準確追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這一規定讓受害者能夠及時鎖定責任承擔者,同時也讓承擔責任者有了尋找真正侵權人的權利,抓出損害的“真兇”。

三維聚力,物業公司有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物業公司在高空拋物墜物中的安全保障義務,從而倒逼其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做到防患於未然。

四維蓄力,公安有調查取證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一規定增加了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權和調查義務,為抓出損害“真兇”提供了更大可能。

那高空墜物是涉及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但小編重點要説的是,高空墜物的刑事責任通常很難真正的實現的,如果刑事責任也按照連坐法來實施的話就顯得有些不合理了,總不能讓三樓以上的高層住户全部都按照過失死亡罪去坐牢去,所以等同於我國在高空墜物致人死亡刑事責任的這一塊並沒有非常明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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