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高空墜物算意外傷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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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並不一定屬於意外傷害,高空墜物被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故意,一種是意外。前者是一種自私損人的行為,比如從窗户向外拋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後者則是由於客觀條件引發的意外事件,比如風把玻璃吹落,牆體瓷片由於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種行為,高空墜物都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

遭遇高空墜物算意外傷害嗎?

高空墜物傷人的申訴,一般是要立即報警,並保存好現場,對高空墜物對自己造成損失的證據進行拍照留並及時報警,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高空墜物致人傷害甚至死亡,當屬公共安全問題,要麼是治安案件,要麼是刑事案件,作為政府行使管理社會的職能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有責任就此展開偵查。政府管理社會,應保障公共安全,公民享有安寧生活的權利。

高空墜物險是指因從高處掉下來的東西,對第三者造成了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將給予理賠的保險。在保險期間內,在被保險房屋所屬的樓宇範圍內發生高空墜物事故,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的直接損失,因無法確定肇事者,在受害者對該樓宇所有或部分相關住户提起訴訟後,經法院依法判決由相關住户分攤,其中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同樣可以按照高空墜物保險合同的規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綜上所述,國家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一般來説,高空拋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如果屬於意外侵權責任主體只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屬於主觀故意行為造成,可能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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