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高空墜物致人死亡算故意傷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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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是否屬於故意傷害罪,要根據其犯罪動機而定,存在故意傷害的情節就可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根據我國相關法規可知,高空拋物視情節嚴重者可分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若沒有傷害到行人,按照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若有行人受傷按照故意傷害罪者故意殺人罪,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發生高空墜物致人死亡算故意傷害嗎?

1.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在高空墜物方面,意見規定,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4.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燬、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人民法院將依法嚴懲高空拋物行為人,充分保護受害人,依法公正穩妥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引領、規範作用,依法明確物業服務企業責任,推動其進一步加強管理、改進工作,更好發揮應有作用。

在司法實踐中,若導致行人受傷或者死亡,要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來判處,高空拋物本就是很危險的行為,容易對他人或者公共的財產造成損壞,更可能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甚至死亡,要根據犯罪事實後果來判決。

其實無論是何種類型的高空墜物的行為都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的,因為高空墜物的行為不僅僅是會造成我國的公民的權益的侵害,也是會造成我國的社會秩序的不穩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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