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新民法總則是怎樣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高空墜物新民法總則是怎樣規定的?

在我們日常的生活中,高空墜物的情況時有發生,雖然我們能夠作為自身來講不讓別人受到傷害,但是應該可以避免,那麼高空墜物是怎樣規定的?根據有關的規定,工作任務而導致一些相關建築的破壞的,應該追究他們的責任。詳情請看下文。

一、高空墜物是怎樣規定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如何防止高空拋物時間的發生

對於防範高空拋物致死致傷事件,除了公民提高自身素質加強安全意識之外,物業或居委會等也要加強宣傳引導,比如有的物業公司就發出了杜絕高空拋物等倡議和提示,部分內容值得借鑑:

1.充分認識到高空拋物的危害性及要承擔的法律責任,養成文明的生活習慣,杜絕高空拋物現象;

2. 家長注意言傳身教,用規範的行為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樓下亂扔雜物;

3.高空拋物事關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監督高空拋物行為的義務,請大家相互監督和提醒。

文章已經詳細介紹了民法典的一些相關規定,其實更多的也是在強調高空墜物的危害性,如果讀者想了解更多的關於高空墜物是怎樣規定的,那麼就需要讀者進行業餘時間的思考,以及法律知識的相關學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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