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入刑法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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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入刑法的規定是什麼?

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入刑法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刑法條文:“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將高空拋物這種危險行為入刑,釋放了予以嚴懲的信號讓責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價同時也更大程度上釋放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們自警、自律、自制。

如果只是危險行為,危及公共安全,或是造成輕傷,那麼依然是以高空拋物罪定罪處罰,一年以下。如果是重傷以及死亡,有分為兩種情況:如果是故意,那麼就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罪,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如果是過失,那麼就是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什麼是高空拋物行為?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故意從高空中向下拋物品的行為,構成拋拋拋物罪。對於多次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經勸阻之後不予理睬,繼續實施高空拋物行為;在人員密集的場所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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