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防高空墜物管理制度的處罰規定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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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管理制度的規定是: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1253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防高空墜物管理制度的處罰規定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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