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的處罰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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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墜物的處罰是怎麼規定的

高空墜物的處罰是怎麼規定的

1、關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故意高空拋物的最高刑罰可被認為是故意殺人罪。

2、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羣眾“頭頂上的安全”,提出16條具體措施。

3、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民法典對於高空拋物怎麼規定的

1、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2、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3、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所以高空拋物不能輕視,尤其是在一些施工現場要特別注意這個問題,只有做好了前期的準備預防工作,那麼後面才能更好的避免類似的情況發生,一旦發生事故,那麼後果可能就不是我們能想象的到的,不造成人員傷害自然是好,一旦造成人員傷害,管理人員就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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