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照下來的責任怎麼劃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2W

從高空出到落下來的物體在加速度的作用下就會增加其衝擊力,所以可想而知脆弱的人體被砸到之後肯定會受到非常大的傷害,而砸傷人的物體主人就要承擔起賠償受害者的責任,但是如果肇事者在眾多業主之中難以尋得,那麼高空墜物照下來的責任怎麼劃定?

高空墜物照下來的責任怎麼劃定?

一、高空墜物照下來的責任怎麼劃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換而言之,在高空墜物的事件發生後,受害人可以向所有的可能加害人追究責任。“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則不完全是一般原則下的“誰主張,誰舉證”,而是要由可能加害人舉證證明自己與事件發生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舉證,即使可能不是加害人也要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這其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一人被砸傷,整棟樓居民被集體起訴”的情況。

但是從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法律傾向於保護受害者而加重可能致害人的舉證責任是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則的。因為對於受害人而言,可能造成其損害的人實在太多,要受害人一一舉證確實過於困難。

相反地,只要可能的加害人證明自己在事件中沒有過錯就可以免責,這既保護了受害人的權益,也阻嚇高空拋物的違法行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規則,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高空墜物”的舉證原則體現了我國《民法典》立法的傾向性,那就是保護被侵權人、受害方的權益優先。但是即便如此,我們還是希望不幸意外可以減少發生,因為即使法律可以在事後救濟受害人,損害造成的傷痛還是得自己承擔。

綜上所述,高空墜物照下來的責任如果沒有特定的肇事者主動承擔的話,出於對受害者權益的保護就必須由事發地的所有可能致害的業主來共同承擔,但是如果其中有業主舉證説明自己清白就可以不用承擔相應的責任。最後小編建議遭受到高空墜物的受害者索賠無果的可以委託本網站的律師進行維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