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屬於過失責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6W

一、高空墜物屬於過失責任嗎?

高空墜物屬於過失責任嗎?

高空墜物是不是過失犯罪,還需看案件情節而定。“高空墜物”肇事者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首先要看是否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若高空墜物造成人員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就可能涉嫌相關犯罪。

其次,要考慮到肇事者的主觀方面。若因肇事者故意或者具有重大過失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那麼,肇事者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如果肇事者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而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死亡的,則屬於過失犯罪。

二、高空墜物屬於什麼過錯責任?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於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為基本思想的,這正是《民法典》相關內容同時也為相關法律規定提供了責任分配的依據。

三、高空墜物免責事由

《民法典》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1、“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説,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綜上所述,高空墜物致人受傷或者財產損失,如果屬於不可抗力造成,即使查明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如果在高層建築上隨意亂扔雜物,對車輛和人員造成損壞,則根據主觀故意判定是否屬於過失責任,發生傷害事件,不能同時確定侵權人的,所有可能造成侵權的公民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