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高空墜物傷人誰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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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經濟不斷髮展,不管是在城市,還是在農村,基本上都是高樓林立,尤其是在城市,高樓幢幢相鄰,但是,高樓林立也會帶來禍端,近幾年來,因為高空墜物傷人的事件,社會上輿論四起,高空墜物的責任難以認定,今天,我們要討論的話題就是,如果高空墜物傷人誰來賠償?

如果高空墜物傷人誰來賠償?

一、認定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於土地的永久性或臨時性的設施,如房屋、橋樑、碼頭、堤壩、隧道、涵洞、埋設的管道、路標、電線杆、廣告牌、腳手架、纜車、索道、護路林木,等等。

倒塌、脱落、墜落是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毀壞的常見危險。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設施本身損壞而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均應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夠證明建築或者其他設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設計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擔民事責任後有權向設計人或施工人追償。

二、賠償

侵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與所有人或管理人協商,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

《侵權法》針對這一問題作了專門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裏適用的實際上是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但用“補償”一詞來代替了“賠償”。 因為高空拋物、墜物的侵權行為與具體時間和特定的建築物緊密相連,所以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最好證明就是“不在場”的證據。

一般來講,如果高空墜物傷人誰來賠償?的問題,法院認定誰舉證誰負責的原則,如果有不在場的證據,可以更有力的證明自己沒有責任,但是,如果是業主故意為之,將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並且要賠償受害者的相關費用,因此,行人要儘量減少在高危建築下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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