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砸傷人輕傷向誰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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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內地對高空墜物的這種現象,一般只認為只有傷害到了人的情況下才是後果比較嚴重的,不過實際上也是高空墜物把別人砸成輕傷的這種社會現象實在是太多了。表面上大家覺得現在的科技這麼發達,利用攝像頭是完全能夠找到侵權人的,所以有很多人也都特別的關注高空墜物砸傷人輕傷向誰索要賠償?

高空墜物砸傷人輕傷向誰索要賠償?

一、高空墜物砸傷人輕傷向誰索要賠償?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傷人如何賠償

第一,因造成了人身傷害引起的損害賠償,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確認人身損害事實後,確認造成人身損害的相應的責任,根據責任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人身傷害賠償需要對傷殘等級進行鑑定,根據鑑定的結果確認具體的賠償數額。傷殘等級鑑定是由專門的鑑定機構鑑定。

第四,對於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確認後,主要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

第五,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户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第六,人身損害賠償,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加害方承擔。

三、如何應對高空墜物

1、定期檢查自家窗户、空調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鬆動應及時加固。

2、及時清理自家陽台、門窗等室外懸掛物,避免因天氣等外因發生高空墜物。

3、物業公司應在小區內設立一些諸如“小心高空拋物”的警示牌。加強小區保安巡視,為小區安裝攝像頭,對高層住宅進行監控,一旦發生意外,有助於為發生糾紛舉證提供依據。

4、大風下雨的天氣出門時,一定要注意察看公共區域是否存在不安全隱患,如路邊高層建築物的窗户、吊頂、空調外機、招牌等。

5、進行高空維修、清洗外牆面等高空作業時,做好防護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墜落,作業期間相關部門應盡到樹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的責任。

6、行人在馬路上,要警惕高架廣告牌。由於大風或自然鬆動等原因,會導致廣告牌倒塌墜落。

7、在居民區,要注意居民樓墜物,陽台上的花盆、拖把等物會由於主人操作不當等原因而掉下來。

實際上,高空墜物砸傷人輕傷向誰索要賠償的這個問題,《民法典》當中規定得比較明確,該物品的所有者或者是管理人員必須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如果正好高空墜落物掉下來的地區屬於監控死角,正好監控探頭也沒有提供任何侵權人的線索的話,該棟建築物的所有人員就都要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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