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集體訴訟起訴人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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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事故通常會發生在高空作業施工進行時,這樣的情況下,高空墜物通常都是被認定為集體事件,在追究責任時,一般是就此事提起高空墜物集體訴訟的。那麼集體訴訟的含義是什麼呢?法律中對於集體訴訟的訴訟人有何規定呢?以下將為您解答。

高空墜物集體訴訟起訴人怎麼規定?

一、高空墜物含義。

在施工現場高空作業中,如果未防護,防護不好或作業不當都可能發生人或物的墜落。人從高處墜落的事故,稱為高處墜落事故,物體從高處墜落砸着下面的人事故,稱為物體打擊事故。

二、集體訴訟的含義。

集體訴訟是指,多數成員彼此間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數過多致無法全體進行訴訟,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利益起訴或應訴。

當事人未參加集體訴訟的,在訴訟時效內單獨提起訴訟的,適用集體訴訟時生效的判決、裁定。

三、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説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綜上所述,集體訴訟中對於訴訟人的要求是有明確規定的,在集體訴訟中,並不需要所有當事人都提起訴訟,只需選出一名或多名代表人進行訴訟就可成立,即便不是由當事人自己進行的起訴,也依舊是收益的。因此為了避免高空墜物集體訴訟的問題,最根本還是要避免高空墜物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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