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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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誹謗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誹謗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 已經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就是指已年滿16週歲的正常自然人。

2、 主觀具有故意,就是你明明知道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3、客觀上實施了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就是説,你現在的行為已經在給被誹謗人造成一定的傷害。

4、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譽權、人格尊嚴權。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那麼,這個情節嚴重指的是什麼,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或者是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或者是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那麼以上的這種情形就屬於情節嚴重。

二、誹謗是否構成誹謗罪的界限

區分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敍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佈虛假消息,誣説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在認定誹謗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時候,構成要件方面的認定是必不可少的,但除此之外還應當注意,法律中明確要求了構成誹謗罪,必須要是誹謗他人的行為達到嚴重情節。也就是説,雖然行為人對他人實施了誹謗行為,並且也符合了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規定,但因為誹謗的情節比較輕微,這種時候也不宜按照誹謗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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