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去哪裏報警 -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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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去哪裏報警,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有人捏造散佈一些虛假的事實,或者侮辱他人的事件發生,這樣的行為不僅有違道德,而且會給受害人的精神以及生活方面都帶來影響。如果情節嚴重的,就有可能觸犯國家的法律。那麼,很多人就會問誹謗去哪裏報警?接下來,小編為您詳細的解答。

一、誹謗去哪裏報警?

誹謗屬於人身侵權的一種,對於人身侵權的管轄,在民事訴訟中有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兩種選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9條對侵權案件的管轄是這麼規定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客觀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二)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三)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四)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當事人可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兩種之間進行選擇報警。另外,小編在此建議一下大家,對於誹謗,大家不要默不作聲,選擇承受,要學會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讓誹謗他人的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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