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對方犯誹謗罪是否可以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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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對方犯誹謗罪是否可以報警?

用捏造事實等方式,散播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嚴重行為構成誹謗罪。誹謗罪犯罪嫌疑人一般利用言語傳播,受害人可以要求嫌疑人停止行為,並且要求賠償。很多人想知道遇到誹謗是否可以報警。到底,確定對方犯誹謗罪是否可以報警?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誹謗罪是否可以報警

首先誹謗罪是刑事犯罪,情節嚴重才能算構成誹謗罪。如果只是損害個人名譽並沒有造成什麼嚴重損失的話,那麼當事人向警方報警,公安機關一般是不會受理的。

如果當事人遭人損壞名譽無法判斷情節是否嚴重的話,可以先嚐試向公安機關報警,如果公安機關認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不予受理的話,那麼當事人還可以自己想辦法去搜集證據,然後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禮道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二、誹謗罪賠償要多少錢

1、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侵害人的過錯程度是指侵害人進行侵權時的心理狀態。一般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在故意的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中對於受害人造成的傷害一般要比過失情況下大得多。同時考慮到侵權人的主觀惡性,一般故意違法行為所承擔的責任要比過失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要重。行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權利的時候一般會想方設法、絞盡腦汁、不擇手段,其主觀的惡性較大,因此承擔的責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獲利情況。精神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精神撫慰以及精神損失的補償,同時也是對侵害人的一種懲罰,只有這樣才可以能夠達法的預防犯罪的目的。試想如果一個人以杜撰名人的隱私出版而賺錢,那麼必然會侵害受害人的名譽和隱私,對於這樣的侵權行為如果僅僅是要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而沒有針對其所獲得的巨大收入一情節判處鉅額的賠償,那麼賠償就失去了懲罰的意義,侵權方也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必然會有更多的人從事這樣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3、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精神損害賠償既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精神撫慰和心理上補償也是對於侵權人的教育和懲罰,為了實現這樣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找到二者的平衡點掌握一個度,才可以實現。對於處於社會弱勢的羣體在發生這種行為是應該以較弱的處罰就可以達到目的,而對於社會中的強勢羣體則應該處以較重的處罰。原因很簡單,只有對於強勢羣體處以較重的處罰才可以真正達到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

三、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

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着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也就談不到立案的問題了。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所謂確已發生就是指犯罪事實確已存在,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而不能是道聽途説、憑空捏造或者捕風捉影。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另一個條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的價值。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綜上所述,如果對方散播的捏造事實只是損害個人名譽並沒有造成多麼大損失的話,公安機關一般不會受理。如果誹謗造成重大損失,受害人應當蒐集證據,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賠償。確定對方犯誹謗罪是否可以報警?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後會有一個詳細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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