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誹謗罪是怎麼量刑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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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誹謗罪是怎麼量刑處罰的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誹謗他人會給他人的生活、工作等帶來嚴重的影響,我國設立這一罪名可以有效的限制誹謗這一行為的擴大化。那我國對誹謗罪是怎麼量刑處罰的呢?請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我國對誹謗罪是怎麼量刑處罰的

我國刑法上關於誹謗罪的處罰有以下幾點:

(一)、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裏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羣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二、誹謗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一)、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敍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

(二)、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

(三)、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我國《刑法》中對所有的刑事犯罪量刑作出了規定,其中對於誹謗罪也是要區分不同的犯罪情節,才能屬於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而對此罪的量刑,則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由此可見,誹謗犯罪在我國屬於比較輕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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