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造謠公安局立案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9W

一、微博造謠公安局立案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微博造謠公安局立案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造謠也分很多方面,首先造謠內容的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如果涉及到名譽侵權的話,那麼就屬於民事糾紛。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大體上有以下幾個步驟: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

(2)法院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

(5)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

(7)第二審審理:製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

(8)執行。

二、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區別有哪些

對於侮辱罪和誹謗罪來説,這兩種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犯罪的都直接傷害了公民的人格和名譽及尊嚴。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客觀方面表現不同: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誹謗罪: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注意:侮辱罪和誹謗罪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

犯罪手段是不同的:前者是公然進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而後者只能以言語、文字方式來進行的。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實的過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為,情節就夠了,而後者必須有捏造他人事實,並公開擴散兩個行為。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行為人是出於故意,並具有貶低、破壞他人人格、名譽的目的。

認定:要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侮辱罪和誹謗罪和一般的侮辱、誹謗區別開來。要把《刑法》上的侮辱、誹謗罪與《民事訴訟法》的侮辱、誹謗行為區別開來。

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和誹謗罪在一般情況下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區別有侮辱罪指的是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進行貶低他人,或者是進行其他侮辱他人行為的,情節嚴重的,就會構成侮辱罪。而誹謗罪指的是進行虛構事實來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