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行為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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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的行為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

怎樣的行為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

1、侵權人的主觀過錯

名譽權的侵權責任是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侵權人具備主觀過錯。

2、存在損害後果。名譽損害,受害人得社會評價降低

精神損失,受害人遭受的痛苦、壓抑、憂鬱等感情損害。財產損失,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

3、侵害人行為的違法性

侵害公民名譽權的方式主要有侮辱、誹謗和泄露他人隱私。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侮辱行為;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誹謗行為;故意泄露他人隱私,給他人造成名譽損害。

4、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兩者具有客觀性,也具有一定的主觀因素,往往是建立在客觀事實上的一種推定,但不應是主觀臆斷或毫無根據的推測。

二、侵害名譽權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同時,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三、名譽侵權如何提起訴訟?

1、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其實,只要我們自己的名譽已經因為他人散播的一些不實的信息受到了極大的損害,這基本上就可以認定為名譽侵權了,最重要的是對方口頭所陳述的這些事情自己確實都沒有做過,如果對方陳述的是事實,並且也能提供充分的證據就不能認定是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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