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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譽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
一、行為人實施了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主要以作為的方式呈現:包括侮辱(以暴力、語言、文字、態度等方式故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誹謗(通過向第三者傳播虛假事實而致使他人社會評價降低,非法損害他人名譽)、文學作品適用素材不當、新聞批評和文藝批評失當、無證據而錯告或誣告等形式。
二、受害人名譽受到損害的事實。就名譽權侵權而言,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包括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精神損害及附帶性的財產損失。
三、因果關係。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可能帶來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精神損害、附帶性財產損失等三種後果。一般直接推定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與侵權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受害人無需承擔舉證責任,但也需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分析。
四、行為人有過錯。名譽權侵權案件採用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即過錯原則(包括故意和過失),在過錯程度的要求上存在着一般公民與公眾人物的區別,侵害一般公民的名譽權,只要行為人有過錯即構成侵權主觀要件。對於公職人員或社會公眾人物名譽權的侵害,則要求行為人主觀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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