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譽權糾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8W

原告:倪佳,女,21歲,住北京市朝陽區。

侵害名譽權糾紛

原告:王琳,女,22歲,住北京市朝陽區。

被告:國際貿易中心。

原告倪佳、王琳因被告國際貿易中心(以下稱國貿中心)侵害名譽權糾紛一案,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倪佳、王琳訴稱:原告在被告下屬的康康超級市場購物時,被告的兩個男服務員懷疑原告偷拿了市場的東西,並迫使原告解開衣釦、打開手提包讓其檢查。被告的工作人員這種行為,侮辱了原告的人格,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故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款,並對給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害予以賠償。

被告國貿中心辯稱:被告下屬的康康超級市場規定,市場工作人員有權在收銀處檢查顧客帶進店內的包、袋,該規定以公告形式張貼在市場的入口處,原告進入市場購物,應視為自願接受該規定。根據法律規定,侵害名譽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只有侵權人當眾實施侵害行為,使公眾對被侵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時,才能認為是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行為。被告的工作人員只是在市場內部查看了二原告的提包,詢問是否未付款拿了貨物,絲毫沒有降低公眾對二原告的社會評價,因而不構成對二原告名譽權的侵害。認為名譽權受到侵害,只是二原告的自我感覺,並非本案事實。因此,二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國貿中心下屬的康康超級市場,採用開架售貨方式,允許進店的顧客自帶包、袋,並在市場門口貼的公告稱:"收銀員受公司指示,對顧客帶入鋪內之袋(包括膠袋)作必須查看,請將袋打開給收銀員過目。"

1991年12月23日下午5時許,原告倪佳、王琳進入康康超級市場購物,在糖果櫃枱前停留觀看後,又到其他貨位選購了一個像架,到收銀處交款後走出市場大門。二原告走出大門外五、六米處時,被從市場內追出的理貨員付冰和高勇叫住。付、高二人問:"小姐,你們有沒有將沒交費的東西帶出商場?"二原告答:"沒拿。"付、高二人不相信,仍追問:"拿沒拿?到底拿沒拿?"二原告仍答:"沒拿,就是沒拿。"付、高二人將二原告帶到市場門口,指着牆上的公告説:"我們有權檢查你們的提包"。然後把二原告帶進市場辦公室。在這裏,女職員何靈也參加了對二原告的追問。在再三追問下,原告倪佳流下了眼淚,原告王琳打開自己的手提包、解開外衣釦和摘下帽子讓3名職員查看。3名職員沒有查到任何屬於市場所有的東西,付冰只得表示:"我是聽一位顧客説你們拿了東西,對不起,你們可以走了。"二原告想找市場經理説理,得到的答覆是:"經理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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