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糾紛和侵犯名譽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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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譽權糾紛和侵犯名譽權的區別是什麼

名譽權糾紛和侵犯名譽權的區別是什麼

名譽權糾紛和侵犯名譽之間沒有區別,具有以下特徵的是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一)在侵害對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當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如某些“紀實”文學作品,在 “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侮辱、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向的對象,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

(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

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所謂誹謗,是指捏造和散佈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應當指出的是,侮辱和誹謗可能是公開的,也可能是不公開的。公開的侮辱和誹謗並不要求範圍很大,即使當着一個人的面,對另一公民進行侮辱和誹謗,也屬於公開侵犯他人名譽權;不公開的侮辱和誹謗包括在給他人的信件中對該人進行辱罵、誹謗,或者在無第三人在場時對他人進行侮辱。如向他人身上潑糞便、用錄音機播放叫罵聲等。這種侮辱不一定在社會上造成公開影響,但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嚴,因此也構成了對公民名譽權的侵害。

(三)在主觀過錯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

在一般情況下,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只能是故意,絕非過失。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新聞報道失實或履行職務的疏忽,也可能造成他人名譽權的損害。如報刊、雜誌因審查不嚴,刊登、發表或轉載有損他人名譽的文章,並不能因為是過失而免除其民事責任。

(四)在客觀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事實。

所謂名譽侵權的事實,是指侵害人從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損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而給被害人帶來了名譽方面的損害。有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客觀事實存在,陳述真實,就不構成名譽侵權。

(五)在後果上,對被侵害人的名譽造成較嚴重的損害。

所謂造成損害,是指由於侵害名譽權行為的發生,使被侵害公民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之所以強調較嚴重的損害,是因為侵害名譽權行為所造成後果的程度,是民事侵權行為與一般不道德行為、行政違法行為以及刑事犯罪行為相區別的一個重要客觀標準。

綜上所述,名譽權糾紛和侵犯名譽之間沒有區別,同時在主觀上也可以表現出故意或者是過失,但是對於侵犯名譽權造成的後果都是對被侵害人造成嚴重的影響,所以需要侵權人賠禮道歉,並消除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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