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行為行政拘留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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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就是有人因事件或過失而捏造並散佈一些虛假的事實,由此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行為的特點是捏造了虛假的事實並將其傳播。誹謗行為的這個特點使它和侮辱行為有着根本上不同。誹謗只能是以語言的方式來進行。若僅以語言方式來區別,誹謗則是指捏造事實、無中生有,而侮辱就是指責他人現有的缺陷或者把有損他人的不良評價的事實傳播出去。

誹謗行為行政拘留的確認

誹謗的行為分為兩種方式:

一是言語的誹謗,就是通過言語把捏造的虛假事實加以散佈,讓他人的名譽受到侵害;

二就是文字性的誹謗,是通過書寫虛假文字把捏造的假事實進行大範圍地散佈,通過這種方式來敗壞他人的名譽。

根據《刑法》的規定,誹謗罪是指捏造並且散佈自己或他人虛構的事實,損害他人的人格與名譽,導致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了誹謗罪的誹謗行為,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且是違反了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也要必須侷限於還不夠需要刑事處罰的行為。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的規定:

1.泄露和宣揚他人的隱私,因此給他人的名譽方面造成了不良影響的,則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此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都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

3.即便是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有不是事實成分的行為,也不應該以誹謗罪來論處。

構成誹謗罪的行為:

1、必須有捏造某種虛假事實的行為。

2、必須有散佈捏造的事實的行為。

3、誹謗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行為。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行政拘留是指一種重要的也是很常見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就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照法規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進行執法行為,也就是行政機關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的法律規範。

行政拘留是法律中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規範,它平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而不構成犯罪的,當然,警告、罰款和處罰等不足夠達到懲戒的情況的人。所以法律對它的設定和它的實施條件和程序都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的裁決權只屬於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拘留的期限一般在10日以內,較嚴重的行政拘留也不會超過15日;行政拘留的決定在宣告之後,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期間,被處罰的人和他的親屬可以找保證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了保證金的,則可以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處罰。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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