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關於名譽權怎麼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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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總則中關於名譽權怎麼定義?

民法總則中關於名譽權怎麼定義

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名譽,是指人們對於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幹、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

任何個人、媒體,不得發佈捏造虛假信息、刊登誹謗新聞,否則構成名譽權侵害。如果是真實事件發佈,則不構成名譽權侵害。

二、侵害名譽權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同時,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三、名譽權侵權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名譽權應該是很好理解的,自然人從出生以後就開始享有名譽權,當然法人本身也是享有名譽權的,在絕大多數人的眼中,可能要把個人名譽權看得比一切都重要,但是名譽很多時候也是需要自己維護的,如果自己本身就行不正,坐不端,名譽權也會被自己毀於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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