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合同無效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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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買賣合同無效訴訟時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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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

當事人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沒有訴訟時效規定。只有債權請求權才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屬於形成權(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得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權利,確認合同無效會導致現有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返還原物、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因此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屬於形成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定權利,只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後,當事人關於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應當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按本條,任何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都應受時效限制,只不過不同情況下時效期間的長短不同、開始計算的時間不同、是否應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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