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學校有名譽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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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學校有名譽權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學校有名譽權嗎?

學校是依法享有名譽權的主體。

學校作為事業單位法人,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我國法律保護法人的名譽權,《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法人有權提起民事訴訟,所以,學校享有名譽權,有權起訴侵犯其名譽權的人,並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即使言論是在侮辱、誹謗學校的教職工,但學校與之具有直接利害關係。學校內部教職工的行為舉止,社會對學校內部人員的評價,直接決定了這個學校在社會上的口碑,試想,一個學校的師資何其重要,在選擇一個好學校的時候,難道只是看到學校這個空殼嗎?學校的名聲響不響和它的管理,不僅是對學生的管理,還有對教職工的管理,要是學風不正,師德敗壞,縱然有幾百年老校的招牌,社會評價也還是可能一泄千丈的,因此學校可以受害人的身份起訴,是名譽權糾紛的適格原告。

二、如何認定名譽權被侵權?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於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3、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

學校是有名譽權的,與其他主體一樣,若是發現他人的行為侵犯了其名譽權的,那麼只要掌握了對方侵權的證據,就可以依照程序的規定,將這些證據,與民事訴狀一起,提交給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辱罵學校教職工的行為,也可能會損害學校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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