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侵權責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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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法典》侵權責任案例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侵權責任編是審理侵權案件的法律依據,通過對《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案例的分析讓人們更瞭解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同時也能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利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站小編也整理了對侵權案件的法律分析讓大家對侵權行為有了更多的認識。

一、案情回顧

2001年2月,原告某種子公司與被告李某簽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其座落在邵武市和平鎮的和平種子倉庫出租給被告使用,使用用途為倉儲,租期一年(2001年3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約將倉庫交付被告使用。2001年12月13日,和平種子倉庫發生一場大火,倉庫的屋頂、門、窗户等被燒燬。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未對火災事故的原因及責任作出認定。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要求被告恢復被損毀部分的原狀或賠償損失,均遭被告拒絕。為此,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之義務,損毀租賃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73,500元。

二、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定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被告應嚴格遵守合同的約定。被告作為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妥善保管租賃物,即是合同之約定,也是法定之義務。承租人違背妥善保管的義務,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對出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未能舉證證明自己盡到妥善保管好租賃物之義務,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即承擔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妥善保管好租賃物,致租賃物毀損的賠償責任。本案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5,000元。

三、法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處的損害賠償責任,可依照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來確定;承租人因故意或過失致租賃物毀損的,也可依照侵權責任處理。出租人可選擇其一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出租人選擇訴因的不同,對其舉證責任的分配也不同。不同的舉證責任規則使當事人在不同的訴訟選擇中承擔不同的舉證責任,也將直接影響訴訟的實體結果。

一、根據民事違法行為性質不同,可以把民事責任劃分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與侵權的民事責任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簡稱為違約責任或合同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違反合同義務所引起的法律後果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簡稱侵權責任,是指違法行為人對侵害他人的財產權、人身權等所造成的法律後果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在一定的條件下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有可能發生競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當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與侵權的民事責任競合時,原告以租賃合同關係為由提起違約訴訟或以侵權為由提起侵權訴訟,被告都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原告有權選擇對己有利的訴因進行訴訟。按常理,原告在選擇訴因時,是選擇對自己更有為利的進行訴訟。此處的“有利”一般理解為對原告“有利的訴訟結果”,在本案中,原告實際上選擇了有利於自己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進行訴訟,以期實現有利於自己的訴訟結果。

二、當事人就合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依照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該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佔有租賃物,有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去保管租賃物。從該條的語意看,對承租人的要求較高,並無對承租人損害賠償責任的限制。因而,只要承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民法典》對違約責任採用的是嚴格責任的方式,即只要當事人一方違約,不論是否有過錯,就應當承擔責任,除非違約方能舉證證明免責事由的存在。所以該案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應當這樣分配:

1、原告主張權利時,只要證明有損害事實,即倉庫被火燒燬,其負擔的舉證責任即履行完畢。因為原告在租賃期間將房屋交付原告,已盡了交付租賃物的出租人的義務。而被告則未盡“妥善保管租賃物”的承租義務,至此原告已經履行完畢證明被告違約的舉證責任。

2、被告抗辯時應當證明自己盡到妥善管理之義務。因被告認為燒燬了倉庫與自己的管理行為無關,就應當提供起火原因的證據來證明失火與己無關,即提供免責事由存在的證據,從而排除自己的責任。

三、當事人就侵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即侵權責任

依照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侵權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這是與違約責任適用的嚴格責任完全不同的歸責原則,所以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也截然不同。

本案如果原告選擇侵權損害賠償起訴,則原告的舉證責任如下。原告應按照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應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即:損害事實的存在;行為人的過錯;行為的違法性;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首先,原告應當證明租賃物在被告租賃期間受到損害即倉庫被燒受損的事實;其次,原告應當證明被告在管理和使用租賃物的過程中存在過錯,且過錯行為具有違法性,即被告未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再次,原告應當證明被告的侵權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原告對上述的四個構成要件的舉證缺一不可,否則,其未盡到舉證之責,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作為侵權賠償案件,被告的舉證責任。由於一般侵權賠償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所以被告在原告尚未完全履行對以上四個要件的舉證證明義務之前,無需承擔舉證責任。

四、本案缺乏的最重要證據是倉庫起火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

原告選擇了違約之訴,將證明失火原因的舉證責任合法地轉移給被告,從而使其立於不敗之地。本案原告的倉庫被燒,當時消防部門未到現場進行勘察,至今沒有結論。至原告提起訴訟時,發生火災已近1年時間,倉庫的現場已經遭到嚴重破壞,對事故原因的鑑定已喪失了可能性和客觀性。原告以合同違約提起訴訟,證明了被告到期不能交還租賃物,且在租賃期間將租賃物毀損的事實,原告已經履行了提供證據的責任,並就此卸下了舉證責任的負擔,原告提供證據的責任已經開始發生轉移,反證意義上的提供證據的責任開始發生,應由被告證明自己盡到妥善保管租賃物之義務。從本案來看,被告如果想證明自己妥善保管了租賃物,只有通過提供證明火災事故的原因的證據排除火災系自己未盡管理義務或使用租賃物不當造成,而是因租賃物本身的情況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被告的原因,如租賃物長期失修引起電線老化,又如他人的行為引起的火災等等原因,方能免責。

綜上所述,通過對侵權責任法案例的分析讓我們對侵權責任法的應用有了更直觀的認識,也讓我們對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了瞭解,同時也知道如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在司法實踐中侵權案件是發生最多的但也是最容易被人忽視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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