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勞動法》保胎假有哪些內容?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4W

2021年《勞動法》保胎假有哪些內容?

未婚生子,奉子成婚,這些幾千年來的傳統現在仍舊是我國的主流觀點。但隨之而來可能會產生一些其他的影響,比如正在工作的女性為了保胎需要休假,事實上,這種休假是被我國法律法規所允許、保護的。是每個女性應有的權利。那麼,《勞動法》保胎假有哪些內容呢?

保胎假是指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資可按病假工資標準發放。然保胎假並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只在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覆函》中有所指出。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女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覆函》指出:

一、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6個月後領取疾病救濟費的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時可以從生育之日起停發疾病救濟費,改發產假工資,並享受其他生育待遇。產假期滿後仍需病休的,從產假期滿之日起,繼續發給疾病救濟費。

三、保胎休息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時間應與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時間合併計算。

四、不按計劃生育懷孕的女職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時的待遇,仍按省、市現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覆函》適用於全國。

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覆函。)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在《勞動法》保胎假的相關規定中,如果正在工作的女職工,根據醫生出示的證明,可以證明需要進行保胎工作的則可以向單位申請保胎假。根據國務院的相關規定,女職工可以擁有98天以上的產假,而這98天當中,有15天就屬於產前休假,如果遇上難產的情況,還可以再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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