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 - 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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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 物權法

每個人都有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可能是人身權利,也可能是財產權利,這些權利其他人是不可以侵犯,但實踐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侵權行為,如盜竊、無意損害等,遇到侵權行為不要選擇忍讓,要選擇通過侵權法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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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應與物權法相銜接

從上述情況來看,大明當初辭職時,並不知道一份辭職報告會使他喪失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權利。《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裁減人員的,或者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工資。但是,如果是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原國家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主動辭職者還將無法申領失業保險金。根據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以及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這裏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人員。顯然,勞動者提出辭職的不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範圍,所以無法享受失業保險金。專家提醒:員工被要求寫辭職報告時要謹慎在現實生活中,鑑於員工主動辭職不能領取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不少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無論何種原因都讓勞動者打一份辭職報告或填寫一份《辭職申請表》,並聲稱只是履行離職手續。而事實上是他們在給勞動者設置陷阱,因此勞動者切莫輕言辭職,以免上當受騙。勞動者要注意的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不能一概而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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